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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共同富裕助力“两个先行”典型案事例(第三批)①

温州检察 2023-02-09

第1723期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温州检察机关自觉强化服务保障温州“续写创新史、走好共富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自觉将依法能动履职融入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在前期征集和评选新一批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筛选出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例,进行摘要编发。




目 录



及时清理执行“挂案”  为企业“松绑”解困


回应农作物季节性生产需求  探索轻罪暂缓收押模式


适用兜底条款打击犯罪 检校合作平台助力履职


典型案事例(第三批)①01


及时清理执行“挂案”  为企业“松绑”解困——鹿城区院依法办理宣告破产企业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类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宣告破产企业 “挂案”清理 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辖区内的某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镜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某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项。某区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将镜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名下汽车一辆;后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但鹿城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镜业公司所在区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裁定宣告镜业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年5月6日,镜业公司注销登记。但在镜业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某区法院未及时终结执行程序,而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违反相关规定。


鹿城区检察院认为上述违法情形并非个例,遂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针对性筛查,挖掘出一批同类监督线索,向某区法院依法发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终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起,解除被执行人失信、撤销司法拘留决定1人,推动全市层面逐步归集破产数据,健全破产数据共享、执破信息衔接等相关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一是针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宣告破产后未依法及时终结执行,导致企业主体持续处于强制执行程序中,影响企业相关人员正常参与市场经营的情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有利于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实现经济再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针对类案问题,通过类案检察建议,推动完善破产数据共享、执破衔接等工作机制,有效打破信息壁垒,有利于防止发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应终结而未终结执行程序、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



02


回应农作物季节性生产需求 探索轻罪暂缓收押模式——乐清市院办理江某某交通肇事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刑罚交付执行监督 暂缓收押 生产经营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葡萄园承包种植大户江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因疫情原因,判决后该犯未送押至看守所执行刑罚。6月,看守所因疫情缓解开放收押。江某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暂缓刑罚执行的申请,理由为其在当地承包了60亩的土地种植葡萄,而彼时正值葡萄成熟季节,即将采摘销售,如立即对其执行刑罚,将对其造成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并提交了有关证明材料。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江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其承包种植的葡萄具有时令性,一年的付出和投入在当下将得到产出和变现,如当下立即对其收监执行势必给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检察履职情况

江某某为拘役罪犯,属于留所服刑对象,对于送交看守所执行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比照罪犯投送监狱的期限,即应在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看守所。根据江某某提出的暂缓刑罚执行申请,检察院开展了调查核实,了解到江某某属于当地最大的家庭承包种植户,也是当地葡萄节的重要参与者,且负责葡萄园最重要的核心工作——销售,若立即对其执行刑罚,将会影响当地的葡萄销售。随后,乐清市检察院委托司法局参照监外执行的条件对江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证实江某某社会危险性较低,具备延后收押的条件。在向政法委请示并与相关职能单位沟通协调后,乐清市检察院举办了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根据听证员一致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延后收押。江某某在检察院的监督支持下,争取了黄金时间销售葡萄,同时也得以获得时间找其亲属前来接手处理葡萄园的后续事宜。



典型意义

一是回应生产经营特点,探索暂缓收押模式。法律对于送交看守所执行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故针对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时令性、季节性的特点,结合被执行对象与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具有高度关联的特点,检察机关推动职能部门根据被执行对象的申请,因地因时探索暂缓收押制度,有利于缓解生产经营和刑罚执行之间的矛盾,符合法律精神,体现了以依法能动履职助力乡村振兴的检察担当。


二是坚持规范公开适用,确保暂缓收押公平公正。准确把握暂缓收押与“判实未执”问题之间的区别,防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强化对暂缓收押案件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审查,通过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在公开公正基础上规范暂缓收押工作。



03


适用兜底条款打击犯罪 检校合作平台助力履职——瑞安市院办理苏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同商标认定 兜底条款适用 专家意见书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下,合伙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某眼镜店和网络上销售假冒的的眼镜共计26000余副,销售金额为27万余元,未销售金额为现场查获的4000余副,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侦查。2021年5月20日,瑞安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瑞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瑞安市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中发现,各被告人销售的假冒眼镜有两种,一种标注的是和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另一种标注的是和注册商标有细微区别的图案,因买家无法一一取证,且无法确定该两种眼镜具体的销售金额。故能否认定为相同商标,对定罪量刑和权利人的商标专有权保护起决定性作用。


因该法律适用问题属于知产领域前沿性争议,瑞安市检察院依托浙南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发挥检校合作的优势,向华东政法大学多名教授征询意见,经过多番研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联名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侵权商标和注册商标本身差异就不大,仅改变相邻两个字母位置,外形上基本无差别,又考虑到商标系附着于眼镜这一较小的载体上,消费者对该载体上的商标施以“普通注意、通体观察以及比较主要部分”时,仍足以对大多数消费者造成误导,故认定属于相同商标。


2022年5月20日,瑞安市检察院对苏某某等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指控意见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是在谦抑审慎基础上,激活司法解释休眠条款。司法解释对于相同商标的规定,除了列举式,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同商标的认定基本上采用限缩解释。但过于限缩,容易使兜底条款沦为休眠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在遵循谦抑审慎原则的基础上,视案件情况依法大胆适用兜底条款,以达到保护人权与惩治犯罪相平衡的目的。特别是,针对出现的文字商标在不明显位置上互换近似字母位置等新类型侵权行为,可认定为属于“和注册商标有细微差别,足以引起公众误导”的兜底条款适用情形。


二是借助检校合作专家意见,依法准确认定专业问题。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专业问题的认定,可通过检校合作平台,充分发挥高校教授“外脑智囊”作用,借助《法律意见书》等形式,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认定专业问题、依法激活相关条款的适用,强化理论支撑,以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保护知识产权水平。

来源:法律政策研究室 审核:汪 伦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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